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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粤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有 效 期:2017年01月17日
联系人:陈剑飞 女士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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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飞 女士 (商标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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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粤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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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使用权是商标先使用人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禁止权的抗辩权,从积极的内容来看,在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但先使用人使用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须是连续使用且标识获得了一定影响,而继续使用也必须是在原有范围内。
在先使用的含义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先使用人除了享有《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先使用权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享有注册优先权、异议权、撤销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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