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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客户咨询部门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有 效 期:2018年09月11日
联系人:林小姐 女士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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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女士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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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15920129451
传  真:
手  机: 1592012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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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南方大厦C
邮  编: 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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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客户咨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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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咨询办理 tel 159 2012 9451
QQ 463 408 647林小姐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A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怎样申请:
1货物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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