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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上海协弘进出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有 效 期:2014年11月12日
联系人:杨沾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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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申请进境物品(自用车)流程
一、背景
1、界定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我国对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按规定实行征免税验放。
2、适用对象
本流程适用于以下人员: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3、政策要点
(一)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以下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A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B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C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D标本、模型;E教学用幻灯片;F实验用材料。
(二)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下列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A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B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C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四)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申请进境物品流程
1、向主管海关申请高层次人才进境本流程*一部分3(一)、(二)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海关审核主管海关对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进境地海关验放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其他相关单证对其进境物品予以征、免验放。进境车辆由
4、关于先予放行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5、自用机动车辆解除监管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请参照“常驻人员申请自带车(外商自带车)进境流程”。
(咨询:021-6176 8581杨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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