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首 页 企业名录 产品大全 商业机会 企业建站 我的办公室
手机站
您当前位置是:商业机会 >> 商务服务 >> 知识产权 >> 东莞长安专*代理 专*申请日的重要性
东莞长安专*代理 专*申请日的重要性 东莞长安专*代理 专*申请日的重要性-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长安专*代理 专*申请日的重要性

点此浏览大图
公 司: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有 效 期:2024年08月27日
联系人:涂晔 先生   加为商友
留言询价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涂晔 先生 (业务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769-22309696
传  真: 0769-27200800
手  机: 13412580111
在线联系:
地  址: 中国广东东莞市东莞市东城大道雍华庭都市E站写字楼1103室
邮  编: 523008
公司主页: http://gov580.qy6.com(加入收藏)
公 司: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他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申请专利行为的一种认可。因此,专利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明相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先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先申请的人。”申请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判定先后的唯一准绳。

    二、使以后的申请丧失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后的专利申请不再具有新颖性。

    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在国内外刊物上没有发表过,在国内外没有公开使用过,也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悉,同时没有其他人申请过;创造性是指与同类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申请日是从时间上判定申请人申请日之前没有以相同产品、技术申请过专利,从而认定其新颖性、创造性。

    四、是专利法规定的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起算日期;如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qy6.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商业信息
 1 直接到第
15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15 条,共 1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胶塑料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保养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用品 数码 家用电器 通讯产品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1 2 3 4 5 6 7 8 9 10 .. 联系人:涂晔 电话:0769-22309696

关于我们 | 网站指南 | 广告服务 | 诚招代理 | 诚聘英才 | 付款方式 | (企业录)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