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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有 效 期:2013年11月28日
联系人:林锡明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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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锡明 先生 (律师助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0-66634320
传  真: 020-66634320
手  机: 153220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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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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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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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十佳律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德法齐律师团林锡明153 2209 4249 办公电话020 666 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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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判刑依据(法律根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一款的规定处罚。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来电咨询 153 2209 4249  林锡明 

刑事案件中,时间就是命运

我们的理念:崇德尚法 真心真情

我们的原则:真心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我们相信,我们毎接触一个案子,这个世界就多一个真心真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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