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均填写“验配眼镜”。
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应同时提交总公司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总公司、连锁店一同填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见表一)。所属企业无需单独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而由总公司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按各店顺序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连锁企业应提供所有一起申请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开在商厦并与商厦具有联营联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的分店,应提供联营联销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的联营联销合同复印件,并同时加盖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联营联销方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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