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外窗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并符合表1中产品单元的产品标准的建筑外窗。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划分
1.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普通双层玻璃塑料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窗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产品实施细则面向申请企业、核查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宣贯(省局配合);协助组织并实施对建筑外窗取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百万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院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58934476、88360537
传 真:010-88360537
电子信箱:mcscb@sina.com
联 系 人:董春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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