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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事故律师供应 西安交通事故律师供应-西安律师事务所-西安交通事故律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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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西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有 效 期:2012年06月26日
联系人:杨先生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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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9-68522888
传  真:
手  机: 1337925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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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陕西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2号
邮  编: 710000
公司主页: http://xalvshiw.qy6.com(加入收藏)
公 司: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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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西安律师网(www.29ls.com)是一家实行公司化运营、全员律师授薪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大特色是团队化细致服务,它充分体现了律师专业化、职业化的形象特点,彻底改变 “自由职业者”的传统模式。律师只有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复制出法律事实,才能争取主动选择结果,这其中的过程充满艰辛。

    基于律师团队精湛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办案作风,西安律师网市场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日益全面。长期合作的客户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能源、教育、科研、新闻媒体、房地产、风险投资等多个行业。回首以往,西安律师网业绩硕果累累,展望未来,发展任重道远。本所律师团队将始终贯彻“注重结果 不谈过程”的服务理念,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地域,塑造*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法律服务品牌。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西安交通事故律师服务特点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西安交通事故律师服务,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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