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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有 效 期:2024年02月21日
联系人:刘智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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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 先生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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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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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3682677603刘生
如果还不明白,再给你一个例证。上述规定同时明确了“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旧的劳务派遣业务都不受影响!继续履行即可!有人说,至少还有一个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比例控制线吧。笔者也听说了比例控制线的N个版本,有说20%的,有说10%的,也有说6%的,到现在也没有结果。关键是,无论比例线高低,如果“同工同酬”了,仍可套用前述“后门”。你想想看,这些派遣单位哪家没有背景?自家孩子当然是自家疼了,何况利益攸关。部门立法真是要不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4月19日发布了一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又来征求大家意见了。该《办法》第31条规定的“过渡规定”再次印证了上述“过渡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在《决定》公布后、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决定》施行后,应当依照《决定》执行”“《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4年6月30日前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外,不得经营其他新的劳务派遣业务。”说得这么清楚,唯恐利益关联方不明白《决定》的立法技巧。都说得这么白了,不用再解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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