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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青岛明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9日
有 效 期:2019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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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倩瑜 女士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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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青岛明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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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

青岛明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检测装备先进齐全,大中型项目配备微机管理,借助现代化的监理手段,进行信息化和标准化的高智能技术服务。为同国际接轨,公司进行电商网络运营。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公司主页,以增进对世界各地工程技术和建设信息的了解。

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施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尽量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方面的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监理企业应依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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