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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湘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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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专利律师 咨询热线:13544858888 ,专利管理服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高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其年度十大案例,侵权案不审专利实用性
2015年4月,本案曾被认定为云南省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然而2015年12月,*高院以实际行动证明并打消了部分人的顾虑,即便某案被认定为某省年度十大案例,不意味着带上十大案例光环的裁判即伟光正不可逆......


案号:
再审:(2015)民申字第291号
二审:(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
一审:(2013)昆知民初字第234号

再审合议庭:
李剑 秦元明 李嵘

本案二审裁判要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以产品实物印证专利的保护范围,须证明产品实物是按照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实施形成。3、如果不能依据现有专利文件确定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评判他人的技术方法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否则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再审裁定观点:
1、一审法院*终也未查明和确定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二审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
2、二审法院不应以尚亨中在一审及二审中对其专利技术方案的解释前后矛盾以及涉案专利不能够实现为由,直接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查明被诉侵权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

附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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