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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6日
有 效 期:2016年07月14日
联系人:张静 女士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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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女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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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广州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就一定有补偿款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孙阿姨年轻时一直在王家做保姆,并将户口也迁入王家,并领取粮油补贴。后孙阿姨年老后离开。2013年,王某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当时的户口登记情况,该动迁房内的户口包括王某家4人以及老保姆孙阿姨。后王某家人与相关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动迁款100多万元。孙阿姨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款。
法院认为,由于本次动迁中,动迁单位对东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况且老保姆自二十多年前转投其他雇主后,未曾在户口所在房屋内长期居住,因此终审驳回了孙阿姨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诉讼请求;在东家提出自愿给付的基础上,判决东家一次性给付孙阿姨人民币1.3万元。

张律师说法:孙阿姨将户籍迁入王家,但在结束佣工关系后即搬离,且二十多年来并未在王家长期稳定居住。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孙阿姨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安置人员。孙阿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并在该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并不能证明孙是房屋同住人。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于王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在户人口少,动迁单位对王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孙的户口并没有使王家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法院驳回了孙阿姨诉讼请求。

金牌状王*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土地纠纷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买卖协议见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用协议纠纷、拆迁补偿等案件。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欢迎咨询。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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