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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供应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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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2日
有 效 期:2016年02月18日
联系人:范波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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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波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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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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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问: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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