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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的行为及处理 非法营运的行为及处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非法营运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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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9日
有 效 期: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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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 先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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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400112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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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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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

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

、道路客运、国际道路运输等)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

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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