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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东莞市中智知识产权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6日
有 效 期:2015年10月23日
联系人:罗生 先生   加为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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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 先生 (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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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400809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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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400809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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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东莞市中智知识产权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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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4月26日是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处于多发。北京、广东、安徽等地方法院通报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严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升温,随着“互联网+”的持续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服务平台成为群体侵权纠纷,互联网上的有形产品交易更加频繁。2014年中国针对互联网等领域,召开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考验主要是对新技术。

中 智知识产权事务所由中联专利代理公司、中智惠邦律师事务所、共创品牌策划组成,是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指定代理国内、国外商 标专利事务综合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准确、至效的产品完全解决方案。与海外200多个国家的同行建立长期的联盟关系,能为客户 提供专业、快捷的知识产权涉外服务,是广东省内*具实力的服务公司之一。

中智知识产权事务所
联系人:罗生
联系方式:4008091776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怡诚大厦A座706


5侵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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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的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比对的方法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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