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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应给承租人 公房拆迁补偿应给承租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公房拆迁补偿应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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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有 效 期:201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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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近期,因公房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早年的公房大多是父母单位所分,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归单位管理,属于自管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依据北京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产权人需放弃拆迁利益,给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北京市公房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亲人争议的焦点。
  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是否有份,主要看承租人是否已变更,在什么时间变更。
  律师解读
  情形一
  原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属于父母的财产,如遇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父母财产的变形,性质上仍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对于其名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对于户籍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原则上其可以主张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基于户口而取得的补偿款也有其一份。
  情形二
  公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进行变更承租人,公房就成为变更后子女的财产。日后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情形三
  如果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利益有明确约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于子女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拆迁之后,某一子女独占拆迁利益,拒绝履行协议约定,则其他兄弟姐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持书面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分家析产。

法律咨询:林律师 132,0297,9136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总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分部)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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