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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新所得税申报表应用问题 经典案例分析新所得税申报表应用问题//经典案例分析新所得税申报表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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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泛特宏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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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您再吐槽,有人咬你!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148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税收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会计制度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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