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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青岛儒子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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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管理会计、税收筹划等财务培训
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开红字发票时是否需要退回销售方?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步骤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以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步骤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步骤三、购买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需要提醒的是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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