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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老板需不需要为上任老板的虚开发票行为担刑责? 现任老板需不需要为上任老板的虚开发票行为担刑责?-南京华翠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老板需不需要为上任老板的虚开发票行为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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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南京华翠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有 效 期:2018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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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常有现任上任老板变更的情况,这时候,如果上任老板在职时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任老板在职时被稽查出来,那现任老板需不需要承担刑责?

  按照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虚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从这条字面理解,好像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处以刑罚,而现任老板似乎也确实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那么,是不是现任老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呢?

  如果仅仅只看法条字面,那很可能就得出了这个结论,但我们作为税务律师,当然不能仅仅看法条表面,而更应该看看司法解释。

  而*高院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从*高院的纪要里可以看到,这里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在实施犯罪时,比如虚开专票时,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而作为单位现任老板,因为在单位虚开专票时,并没有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自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同理,作为单位上任老板,虽然案发时已经不再是单位老板,但由于在单位虚开专票时,起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还是要追的。

  所以,一些老板想通过把公司转出去,从而把以前虚开偷税之类的责任也转出去,在法律上,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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